自“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岷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省市检察院工作部署要求,以“知识产权护企”等方式强化法律监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知识产权护企案例
自2021年以来,张三(化名)、李四(化名)二人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微信以网络推广等方式,以“低价高级卷烟”为噱头,出售伪劣卷烟。张三、李四非法销售卷烟价值合计二十多万元。后经鉴定,被查扣的张三、李四所出售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三、李四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后法院对张三、李四二人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一年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追缴二人违法所得。
我国烟草类商品必须注册商标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于烟草公司来说,注册商标是为了对其商标获得专用权,同时排除他人不经授权使用商标的行为,防止其他公司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从而实现保护公司的市场份额和品牌美誉的目的。在烟草行业,品牌忠诚度很高,消费者往往会寻找特定的商标来确保他们购买的是他们信赖的品牌,而烟草产品的假冒伪劣问题,不仅损害了合法生产商的利益,还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风险。注册商标确保品牌的独特性和独占权,受到法律保护,增加商业价值,打击假冒产品,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是真正的,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下一步,岷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高质效落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要求,推动完善各项“护企”机制,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以及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等行政执法问题的监督,及时向行政部门移送履职中发现的相关案件线索,促进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以检察履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当好企业发展道路上的护航者。
法条链接
2010年3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法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