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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

【检护民生】与人方便和气生财 也要当心掉入陷阱

时间:2024-08-29 来源:岷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马蕤 点击数:

案情回顾

案件一

“为了骗取老板的信任,我给老板说过会长期在他们店里采购东西。”张三(化名)在某知名饭馆离职后,为了骗得钱财,又冒充该饭馆服务员到一批发部假意采购蔬菜,并称因饭馆经营所需要在批发部老板处兑换1万元现金,之后由饭馆老板一并结算菜钱和兑换现金的钱。批发部老板因在该饭馆见过张三,又本着与人方便、和气生财的心态,将1万元现金交付给张三,后张三在与批发部员工送菜途中制造借口离开,待员工送菜到饭馆后,才知被骗。2024年8月,岷县公安局以张三涉嫌诈骗罪移送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目前张三已被批准逮捕。

案件二

“我给老板说我是项目部的工作人员的话,老板就可以让我先不付钱把东西拉走。”无独有偶,李四也采用同种行骗手段,冒充是某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利用该身份骗得批发部老板信任,多次通过赊账方式在批发部采购货物,并称事后由项目部统一结算。后李四将骗取的货物卖给了岷县辖区内的各个饭馆,所得钱财挥霍一空。待到支付货款时,李四通过其本人微信号和微信小号编造聊天记录拖延时间,之后又找各种借口予以推脱,批发部老板才明白自己被骗。2024年7月,岷县公安局以李四涉嫌诈骗罪移送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目前李四已被批准逮捕。

检察官释法说理

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嫌疑人深谙被害人想要促成生意的心理,通过虚造身份、许诺长期交易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在交易过程中要求被害人提供便利,以此达到行骗目的。在此提醒广大店铺老板,要提高防骗意识,交易时仔细核对对方身份,发现情况不对时要及时止损;也提醒蠢蠢欲动的观望者,“潇洒”挥霍是一时的,前程断送是无法回转的。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加强释法说理,引导、督促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退赃、退赔,尽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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