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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

【检护民生】检察“温度”促和解 情法并举化心结

时间:2024-08-16 来源:岷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张童如 点击数:

近日,岷县人民检察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肇事民事赔偿纠纷,在承办检察官的组织下,力促双方达成和解,为双方解开“心结”。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20日,犯罪嫌疑人张三(化名)驾驶一辆轻型栏板货车上道路行驶,与相向李四(化名)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李四死亡。

检察官释法说理

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了解到该案肇事者张三只给肇事车辆购买了车辆交强险,且家庭困难,在案件移送起诉前,肇事方仅赔付了丧葬费及部分医药费,双方未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在此情况下,如何化解该起民事赔偿纠纷,如何让案件当事人双方能尽快走出阴霾成为了当务之急。据此,承办检察官从“心”出发,以“情”感人,抓住和解的切入点,反复与被害人家属谈心,耐心释法说理。同时,动员肇事方张三主动与被害人家属加强沟通,争取谅解,平复双方的紧张关系,最终,在承办检察官的调解下,被害人家属考虑到肇事方张三的实际困难及肇事后的诚恳悔过态度,同意和解。在承办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书,检察机关在张三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本案中,承办检察官坚持以人为本,积极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把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检察履职办案全过程,最大程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通过释法说理促进和解,化解了社会矛盾,修复了社会关系。下一步,岷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持续扎实开展“检护民生”专项工作,多举措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以检察力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章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意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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