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视角
刑罚执行不止于“出狱”
问:因刑事犯罪被判处的监禁刑服刑完毕,是否就“高枕无忧,自由自在”了?
检察官:答案并非绝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因实施特定严重犯罪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主刑(如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仍需依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以案释法
一份迟到的“宣告”
2021年2月21日,杨某某因犯罪被判处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刑罚的终结——他还被依法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执行期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2026年2月20日止。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执行这一附加刑。
2023年6月20日,岷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负责执行的公安派出所未向杨某某本人宣告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及应遵守的规定,也未向其所在村委会进行必要告知,宣告程序“空置”。这意味着对杨某某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处于漏管状态。
针对上述问题,岷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启动监督程序,依法向执行机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依法对杨某某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并补正相关程序。
以案促治
专项监督的“蝴蝶效应”
杨某某案并非个例,岷县人民检察院以此案办理为契机,迅速部署开展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专项监督。成立专项调研组,深入辖区18个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局,通过查阅档案资料、座谈交流,全面“体检”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情况。发现执行中存在相关部门信息不畅、执行对象监管档案不完善、宣告程序空置或流于形式、执行期满未依法及时解除等现象。同时还存在个别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被列为选民参加选举的情形。
为精准发现类案问题,岷县人民检察院创新监督方式,打通信息壁垒,调取相关数据,创建了“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类案监督模型”。依托大数据平台进行筛选和数据比对研判,高效锁定监督线索,通过深入研判发现另有6名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存在漏管或执行不规范问题。对此及时启动监督程序,逐案监督纠正,确保刑罚执行到位。
个案纠正,类案监督并非监督终点,岷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延伸监督触角,针对发现的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违法行使选举权的问题,向相关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乡镇、基层组织加强沟通,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把好选民资格审查关,从源头上防止类似问题发生,推动有效凝聚监管合力,在确保正确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同时,助理提升基层社会治理。
普法课堂
剥夺政治权利释义
一、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具体会剥夺哪些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审判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享有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的一种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什么情况下会被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偷渡、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规定。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四、剥夺政治权利由谁来执行,又由谁来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刑罚执行不容折扣
检察监督不可缺位
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是刑罚实施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权威和刑罚目的的最终实现。只有确保每一项刑罚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筑牢法治社会的根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实行监督是法定职责。岷县人民检察院创新监督方式,运用大数据模型,实现了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的跃升,通过专项监督,有效推动各职能部门将的协作配合,健全并完善机制,切实堵塞了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中的监管盲区和漏洞,充分体现了新时代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刑罚执行严肃性的检察担当,有力提升了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