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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岷县检察:减肥药现“刑”记

时间:2024-12-27 来源:岷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吴睿婕 点击数:

近日,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作出有罪判决。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将在韩国代购的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减肥药通过微信向他人出售,从中非法牟利。李某某等三人明知这些减肥产品属三无产品,且其中含有毒、有害成分,为非法牟利仍继续利用微信多次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庭审期间,公诉人就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性开展法庭警示教育,三名被告人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忏悔。最终,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

检察官提醒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消费者减肥迫切的心理,将普通食品甚至是有毒有害食品高价销售给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财产利益和人身健康。建议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正规保健产品,切勿轻易相信各类广告中对减肥产品“疗效”的虚假宣传。同时,呼吁大家理性看待减肥,尽量通过合理饮食、科学锻炼、良好的生活习惯等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理想身材。

甲基苯丙胺:又称甲基安非他命、冰毒,是强效的中枢神经系统刺激剂,由盐酸麻黄素合成,又称去氧麻黄素,甲基苯丙胺具有极强的成瘾性和戒断反应,长期食用会出现头痛、心悸、失眠等问题,会对人体心脏功能和神经系统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咖啡因:咖啡因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物,具有成瘾性,滥用会引起一系列与刺激大脑和神经系统有关的症状,包括头晕、头痛、血压升高、心跳急速、睡眠障碍等。大剂量长期使用可致心律失常、兴奋、神经过敏、耳鸣、呕吐和血压升高,还可致癫痫发作、痉挛、呼吸循环衰竭,还可能致畸、致癌、致突变,严重的会导致死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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