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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提供银行卡就能高薪日结?你看刑不刑!

时间:2024-09-04 来源:岷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张童如 点击数:

只需动动手、刷刷脸,帮人转账取钱,就能轻轻松松获得高额“报酬”?还有这种既能“助人为乐”,又能“发家致富”的好事?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李某在网上看见“高薪日结”的广告后,遂与对方联系,并按照对方要求新开办2张银行卡。后李某跨区域与转账团伙线下见面,其明知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2张银行卡及绑定银行卡的手机、交易密码提供给对方用于转账。期间,其明知所转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协助对方进行“人脸识别”转账认证,李某最终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

经审查,李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后李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检察官提醒

网络诈骗案件屡见不鲜,大量的诈骗资金由犯罪分子通过熟人帮忙、利诱等方式,拉拢组织成员或利诱群众为其接收、转移、隐匿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许多人虽隐约清楚背后有猫腻,但在利益诱惑下,不惜挺而走险,触碰法律的红线。

检察官在此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妄想通过“高薪日结”等违法捷径获取钱财,出卖、出借、出租支付宝、银行卡、微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违法行为,不仅会对自己或者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更有可能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让自己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请牢记,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为蝇头小利锒铛入狱!

法条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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