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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提供银行卡还帮忙取现 当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时间:2024-08-12 来源:岷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田海红 点击数:

“我知道这钱来路不正,但想着能赚取转账手续费,就没管那么多了。”

为了获得转账资金“好处费”,李强(化名)在明知他人打入其账户的钱款来源系非法所得,仍提供账户予以收取钱款,并通过取现将钱款予以转移。近日,岷县人民检察院对李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李强从朋友处得知,利用银行卡帮助洗钱可以赚钱获取好处费,李强先后将自己名下的5张银行卡卡号及密码提供给上线使用。截至案发,公安机关查明李强提供给上线的银行卡共接收并转移电信诈骗资金13.4万元。转移资金过程中,李强提供刷脸认证、密码识别,且通过银行帮助电信网络上线取现3万元。李强非法获利1100元。2024年4月,岷县公安局以李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释法说理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与以往的帮信案件不同,李强不仅向诈骗分子提供银行卡,同时将卡内收到的资金通过取现方式交给诈骗分子,李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量刑上存在明显差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定最高刑为七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刑为三年。

李强提供本人名下银行账户帮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接收赃款,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其又根据上线授意,将存入本人银行账户的赃款进行提现,系在上游犯罪既遂后,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赃款真实流向的行为,已超出了帮助支付结算的范畴,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其行为具有连续性、目的具有一致性,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所犯二罪的法定刑幅度,应对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方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因此我院对本案改变定性,以李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提起公诉。2024年6月,岷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检察官温馨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当前,很多犯罪分子会通过各种手段,引诱人们接收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金。殊不知,为犯罪分子提供自己的银行帐号,接收转移、隐匿财物会让自己成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帮凶。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为蝇头小利锒铛入狱,断送前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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