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边)境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战略大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持续深化,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高发多发,呈现出新特点、新情况,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的现实危害。依法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切实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有效维护国(边)境安全,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是检察机关责无旁贷的职能职责。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份,罗某偷渡到缅甸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19年3月份,蒲某、胡某、后某一起在广东务工,经后某主动联系,罗某称自己在缅甸工作,工资高,蒲某、胡某、后某三人便有了一同去缅甸的意愿。随后,经罗某居中联系,缅甸电诈公司便给蒲某、胡某、后某三人购买了前往云南的机票,蒲某、胡某、后某一同乘坐飞机抵达云南瑞丽后,罗某也从缅甸偷渡到云南瑞丽,尔后四人结伙偷渡到缅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几天后,四人又结伙偷渡回国。
岷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蒲某、胡某、后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逃避接受边防检查,在没有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罗某、蒲某、胡某、后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岷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罗某、蒲某、胡某、后某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罗某、蒲某、胡某、后某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岷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
致富道路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近年来,有很多人被“国外高薪工作”引诱,偷渡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偷渡本身及其伴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杜绝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否则“淘金梦”必将变成“铁窗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