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岷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成功办理了首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起诉案件。
3月22日,张丽(化名)带着其11岁的儿子小明(化名)前来岷县人民检察院12309服务窗口,控诉其前夫王强(化名)对二人婚生子小明实施家庭暴力的行径,希望检察机关给予帮助。未检检察官得知后对此高度关注,当即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详细询问,并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取证后查明,张丽与王强离婚后双方协议小明由王强抚养,抚养期间,王强长期在外打工,对小明疏于管教,父子间感情疏远,3月21日凌晨,因看见小明躺在床上抽烟玩手机,王强一怒之下对小明实施暴力殴打,致使小明面部、背部等十处挫伤。
检察官认为,王强平时对小明疏于监管,在发现小明存在不良行为后,未能采取科学有效的教育措施,并径直对小明实施暴力殴打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小明遭受其父王强的家庭暴力,且仍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系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检察官建议张丽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决定对本案依法支持起诉。
案件办理期间,检察官通过开展法律指导、协助调查取证、向其他义务机关制发法律文书等方式帮助张丽顺利做好了诉前准备工作。2024年3月26日,岷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支持起诉书,依法支持张丽作为监护人向岷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做出了禁止王强对其子小明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民事裁定,并将裁定结果通知了岷县人民检察院。同时,为了进一步化解矛盾,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检察官一方面联合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当事人积极开展调解工作,通过释法说理,有效缓解紧张的亲子关系,并帮助王强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另一方面对小明开展心理辅导工作,帮助小明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培养其良好品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