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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检案鉴】倒卖真烟也犯法!——岷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跨省非法经营烟草案出庭支持公诉

时间:2023-08-19 来源:岷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包涵 点击数:

8月17日,岷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经营烟草案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聂某某、任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先后多次到甘肃省武都市、岷县、卓尼县等地收购烟草制品,运输到四川省成都市贩卖给刘某和杜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445724元。3月26日,被告人聂某某、任某某在岷县马坞镇非法收购烟草制品时,被岷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共搜查各类卷烟制品874条。经鉴定,卷烟为真品卷烟,价值人民币71910元。

在庭审活动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量刑情节等焦点问题与辩护律师进行了辩论,发表了量刑意见,并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及旁听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

检察官提醒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乃国家专卖品,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和准运证,因一时贪念铤而走险,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即使卖的是真品卷烟,也可能获罪,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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