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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主动创稳•铸忠诚警魂】严防电信诈骗,共建平安岷县

时间:2023-05-18 来源:岷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峰希 点击数:

5月14日上午,岷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在岷县体育场参加“全民反诈宣传月”暨“5.17世界电信日”反电信网络诈骗集中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干警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摆放展板等方式宣传诈骗手法、防骗知识,众多群众驻足观看,前往展台咨询、索要宣传资料。干警耐心向现场群众讲解电信诈骗的作案手法、特点、防范措施,结合我院办理的信用卡诈骗案、合同诈骗案、非法集资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等身边多发典型案例,为前来咨询的群众答疑解惑,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群众的法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得到进一步提升。

此次活动中制作展板5块,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20余人次,宣传受众人数多,现场群众给予此次宣传活动高度赞扬,纷纷表示通过参加本次宣传活动,提高了自己的防骗意识,活动收到良好效果。

检察官普法

“帮信罪”是我们身边最常见的电信诈骗犯罪,已成为我国第三大罪名。201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也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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