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推动强制报告制度深入落实,携手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4月14日,岷县人民检察院与县监察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卫健委、团县委、妇联8家单位联合召开落实侵害未成年强制报告制度会议。会议由岷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周维耀主持,岷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史鹏飞参加会议。

与会人员共同观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强制报告制度宣传片《聚光》,再次学习了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周维耀从出台背景意义、主要内容等方面详细解读最高检、国家监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着重从案件特点、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分析了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会上,与会各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就持续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贯彻深入落实发表了意见建议,凝聚起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强大共识,并讨论通过了《关于建立岷县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检察长史鹏飞就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提出: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和检察机关一起没完没了督促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和各项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二是要凝聚共识,形成保护合力。要紧密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协调、协同、协作的工作机制,全面深入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各项规定,相融相通,携手合力,强化信息共享。三是要加大宣传,增强责任意识。要立足工作职责,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的基础上,针对各自职责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宣传教育活动,持续加大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强制报告制度的知晓度和执行力。

本次联席会议为各部门深入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统一了思想,明确了责任,理清了思路,为解决强制报告制度执行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下一步,岷县检察院将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为依托,延伸触角,拓展思路,凝聚社会共识,汇聚力量,携手各职能部门共同织密预防和惩处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保护网,让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无处遁形,努力为孩子们撑起一方能够舒枝展叶的晴空。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一、什么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二、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包括:居(村)委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三、发现以下9 种情形,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检察机关举报(拨打 110 向公安报案,公安机关受案或立案后三日内回复;否则拨打 12309 向检察院举报开展立案监督)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况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 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四、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有什么后果?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公职人员:
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的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监察委员会将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