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本院举行的一场公开听证会结束时,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向检察官表达感谢之情。
案情回顾
崔某和年某是同村一起放牧多年的好友。2021年4月24日,在朋友的邀请下,崔某和年某到岷县闾井镇一农家乐一起吃饭、饮酒,在饮酒过程中二人因口角引发肢体冲突,崔某用喝水的玻璃杯突然殴打年某额头,致年某头皮和颜面部皮肤裂伤4处,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被害人年某向检察官表达了和解的意愿。经了解,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年某原本不打算报案走司法程序,只因其住院期间,崔某携家人看望时与年某家属就伤情发生争执,崔某未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年某害怕其损失得不到赔偿才向公安机关报案。检察官认为崔某和年某系多年好友,只因崔某的一时冲动造成了案件的发生,双方有和解的可能和必要,遂通过向崔某释法说理使其明白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同时讲明年某并没有与其完全反目,二人关系尚可修复。经过耐心的工作,最终促使崔某主动向年某赔偿损失4万元,双方在检察官的主持下签订和解协议,崔某当面向年某赔礼道歉,二人握手言和。
为使案件办理过程公开透明,更有说服力,更具公信力,本院对该案拟不起诉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场参加听证。经过听证,参会的人民监督员和侦查人员、值班律师一致同意对崔某作不起诉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