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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精准发力,督促整治非法雇佣童工现象

时间:2021-12-30 来源:岷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点击数:

近期,岷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办案组在办理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发现餐馆非法雇佣童工,随后办案人员梳理了进近三年来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现辖区餐馆非法雇佣童工,以及娱乐场所违法雇佣未成年人现象突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针对此问题,岷县人民检察院经过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座谈、沟通,梳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劳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达成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该院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检察建议,从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处;加大宣传教育,增强经营者法治意识等方面,建议该局进一步加强对用工单位依法规范用人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和预防非法雇佣童工现象发生。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安排部署专项检查联合县公安局、市场监管、教育局等部门成立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开展了为其10的专项检查,对城区22家农家乐、酒吧、火吧等娱乐性经营场所用工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对4家违法劳动保障法规的经营者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对违规用工的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有效遏制了违规违法雇佣童工问题。

此类检察建议是岷县检察院贯彻落实“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为民理念在实际办案中的落实。下一步,该院将充分法律监督职责,创新监督方式,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强化对未成年人群体在社会各领域的全面保护,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岷县人民检察院普法小课堂:

一、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有哪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使用童工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非法招用童工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三、介绍童工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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