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岷检动态 > 正文
岷检动态

帮助网络诈骗犯罪 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时间:2021-11-1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11月17日,由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某、黎某等十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岷县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十分重视,以办案组的形式挑选业务出色,经验丰富的优秀办案人员办理此案。本案经依法查明,2021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某到岷县联系黎某,商议以1500元到2000元不等的价格诱惑寻找出售银行“卡农”。后黎某以办银行卡能挣钱联系到马某某、何某某等十二人办理银行卡,开通手机银行到福建等地为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帮助其通过银行卡支付结算,从而获取不法利益,该案查明被害人200余人,被骗金额高达700多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庭上,公诉人通过对侦查卷查明的17本证据逐一出示,公诉人结合查明的犯罪事实,以充分的举证,清楚有力的控诉每一笔笔犯罪事实,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发表公诉意见,开展法庭教育和释法说理,庭审中每一位被告人都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悔罪,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该案的成功起诉为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惩治网络犯罪“全链条”,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全面落实打防管控措施,坚决遏制此类犯罪多发高发态势,推进平安岷县、法治岷县贡献了检察力量。

法条、司法解释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闭

智能悬浮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