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8月27日下午,当何某听到对其决定不起诉时,充满懊悔和感激的说:“我知道自己错了,事情发生后,我肠子都悔青了,以后我一定遵纪守法,好好做人,勤劳致富,现在我就放心了,后天我就送两个孩子上学去。”
案情回放
2021年4月份,何某发现自家对面拆迁公司将一个挖掘机破碎锤压在其中一台挖掘机的铲斗下面,晚上便开着自己的铲车,将挖掘机破碎锤盗取后藏匿在村子附近的一山洞内。次日上午,工地看管人员发现破碎锤被盗后报警,何某看见警察来到现场害怕了,便让其表弟带领民警和失主找到藏匿地点,归还被盗的破碎锤。后何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失主5000元,取得谅解。被盗的破碎锤经价格认定价值为3900元。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经审查认为,何某系初犯、偶犯,自首投案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办案人了解到,何某的两个孩子考取大中专院校。综合考虑对何某拟作不起诉决定。后本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以及值班律师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听取听证员意见。于2021年8月27日,依法对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对何某某进行了训诫教育、法制宣讲。
对何某的酌定不起诉,体现了检察机关有效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发挥诉前主导作用,自觉将不起诉工作融入服务发展大局中,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践行生态司法修复新理念,积极推进社会综合治理,以检察温度温暖老百姓,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温情,有效的实现了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检察机关办案教育与惩罚效果的统一,实现了“办理一个案件、帮助挽救一个家庭”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