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上午,岷县人民法院对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艳、张某霞等2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公开宣判。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法院、检察院干警及群众等100余人参加旁听。

本案29名被告人实施犯罪活动30余起,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妨害作证罪、窝藏罪、危险驾驶罪等12项罪名。

首要分子张某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某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2名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者分别被判处十七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张某艳、张某霞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支持,根据各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分别所起的作用,综合评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办理过程中,岷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领导带头办案,靠前指挥,主动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严惩犯罪的同时,聚焦“打财断血”,深挖“保护伞”线索,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和造血功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及省市县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放在检察工作的突出位置,将严格依法办案作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基本遵循,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能,集中力量有效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此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扫黑除恶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宣传教育了广大人民群众。打击和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有力促进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为维护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起到积极作用。下一步,我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提升法律监督效力和办案质量,继续对黑恶势力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同时,认真总结、提炼专项斗争中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确保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的目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