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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黎某某等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今日获刑

时间:2020-06-30 来源:  作者:岷县检察院 点击数:

6月30日下午,岷县人民法院对本院提起公诉的黎某某等4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恶势力犯罪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获刑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其余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至4年不等的刑罚。

2014年以来,以岷县胜通汽车联合服务中心负责人黎某某为首,与该公司员工肖某某、苏某某、陇通出租车行员工马某某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组织出租车司机和社会闲杂人员,采取滋扰、威胁、恐吓、谩骂、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等方式,阻挠岷县城区多家电动车销售企业销售全封闭电动车,致使多家电动车销售企业被迫停止经营、改变经营范围或搬迁营业场所,严重影响了相关企业及个人生产生活秩序;该团伙为垄断出租车市场而聚众造势,将强行购买的全封闭电动车连同岷县运管局扣押的非法营运电动车,在胜通驾校院内、岷县文化广场等公共场所当众公开砸毁,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以收购非法营运车辆为由,强行向出租车驾驶员索取财物。同时,还存在私自扣留、扣押他人车辆等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造成了心理恐慌,欺压百姓、危害一方,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案在侦查阶段,岷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方向,通过与侦查机关会商,分析研判,形成打击合力,确保了侦查和审查起诉的顺利进行。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以确凿的证据,有理有据地分析,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有力地指控了犯罪。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作出上述判决。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岷县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和上级院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责,强化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把关作用,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办案质效显著提升,斗争战果不断巩固和扩大。通过起诉、审判,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理变成了法治公开课,彰显了公检法机关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信心和决心。下一步,本院将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提升法律监督效力和办案质量,认真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为实现长效常治,维护社会和稳定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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