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岷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失火毁林案件的被告人马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3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岷县寺沟镇立林村青林沟一带寻找自家放牧的牛时,点燃干柴取暖,离开时未完全熄灭火苗,因而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24亩,属生态公益林,林木损失价值146585.6元。
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从马某某违反森林法规,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马某某的失火行为,造成了国有林地被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损害的结果。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赔偿受损林地植被恢复费用11.032万元。
庭审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法庭根据认罪认罚制度和被告的认罚态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围绕被告的具体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进行举证质证,并围绕被告的行为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材料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被告当庭认罪认罚认赔,愿意承担修复费用。根据法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亲属已于开庭前向法院全额缴清了修复费用11.032万元。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益涉及全社会每个人的生活和发展,损害公益必须付出应有的代价。岷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大了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是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地生根的实际举措,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依法治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对提高人民群众生态保护意识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