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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助力 守护青少年健康安全

时间:2020-09-11 来源:  作者:岷县检察院 点击数:

“我们是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现向你单位送达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如下......”

检察建议

青少年就像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希望和未来。“辣条”是高油、高盐、高添加的调味面制即食方便食品,经常食用不利身体健康。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校园及周边禁止销售“辣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在校园周边200米内禁止销售辣条。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岷县教育局对校园周边食品安全负有法定监管职责,其未依法履行对校园周边销售“辣条”食品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岷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两家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积极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贯彻公告精神,在全县所有校园及周边200米范围内,禁止销售“辣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青少年身体健康。

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两家单位均表示,对岷县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助力校园食品安全的做法表示欢迎和支持,将严格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并对今后开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下一步,岷县人民检察院将以此为契机,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四个最严”要求,深入开展“公益诉讼 守护美好生活”专项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细化工作措施,采取实际行动,合力消除校园周边的食品安全隐患,守护校园食品安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贡献检察力量。

法条链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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