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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人民检察院举行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移交仪式

时间:2020-10-21 来源:  作者:岷县检察院 点击数:

       2020年10月21日,岷县人民检察院与岷县林业和草原局举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移交仪式,将马某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1.032万元移交岷县林业和草原局,用于受损林地植被恢复工程。

      2016年3月3日,被告马某某在岷县寺沟乡立林村青林沟一带寻找自家放牧的牛时,点燃干柴取暖,离开时,火源未完全熄灭,引发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224亩,涉案林木损失价值为146585.6元,根据岷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岷县寺沟镇立林村青林沟火烧迹地植被恢复工程作业设计》评估,受损林地植被恢复费用为11.032万元。该案是岷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移送起诉后,被告人亲属于开庭前向法院全额缴清了受损林地植被恢复费用。

      2020年8月25日,岷县人民法院支持岷县人民检察院全部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判令被告人马某某赔偿受损林地植被恢复费用11.032万元。为使案件办理取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就受损林地植被恢复费用的使用方式、受损林地植被恢复作业主体等情况与县法院、县林业和草原局多次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决定该笔赔偿金执行到位后,由县检察院将赔偿金移交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林业和草原局作为受损林地植被恢复作业主体使用该笔赔偿金,并将受损林地植被恢复作业情况向县检察院及时通报。

      2020年8月25日,岷县人民法院支持岷县人民检察院全部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判令被告人马某某赔偿受损林地植被恢复费用11.032万元。为使案件办理取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就受损林地植被恢复费用的使用方式、受损林地植被恢复作业主体等情况与县法院、县林业和草原局多次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决定该笔赔偿金执行到位后,由县检察院将赔偿金移交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林业和草原局作为受损林地植被恢复作业主体使用该笔赔偿金,并将受损林地植被恢复作业情况向县检察院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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