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县检察院全省首例“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取得实质性进展
岷县岷阳镇迭藏河河道内的违规建筑物“慕丽岸”GTV茶楼
3月23日,备受关注的岷县迭藏河河道内的违规建筑物“慕丽水岸”GTV茶楼被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这标志着岷县检察院在全省开展的“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提起的全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取得了实质性成果,实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3月22日,违规建筑物“慕丽水岸”GTV茶楼拆除现场
经岷县检察院调查核实,岷县迭藏河违规建筑物“慕丽水岸”GTV茶楼,是甘肃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在事先未经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同意,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违规修建的迭藏河风情线观景台项目。项目建成后一直以“慕丽水岸”GTV茶楼名义从事商业经营活动。2015年4月13日,岷县抗旱防汛指挥部以“慕丽水岸”茶楼占用河道、阻碍行洪、违规进行商业运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由,向岷县润宇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防汛专项检查现场实录》,责令其限期拆除违规建筑物,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确保行洪畅通和度汛安全。但该公司一直未予整改落实。
定西市检察院无人机跟进监督
2017年12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收到群众来信举报反映岷县迭藏河河道内修建违章建筑“慕丽水岸”的线索,省、市院逐级向岷县院交办该案。岷县检察院在收到交办线索后于2018年2月28日决定立案审查,及时启动诉前程序调查取证,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沟通,取得支持。2018年5月25日,岷县检察院以县综合执法局有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而修建的违法工程实施处罚为由,向其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要求其限期拆除违规建筑物“慕丽水岸”GTV茶楼,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复原状,确保行洪畅通和度汛安全。整改期限届满后,县综合执法局虽向甘肃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但该违章建筑一直未予拆除,其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为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保护迭藏河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岷县检察院经层报省院批准,于2019年2月14日向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9年3月23日上午,县综合执法局对该违规建筑物依法强制拆除,岷县检察院派员现场监督。同时,定西市人民检察院首次派出无人机对这起影响较大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强制执行活动和整改拆除现场进行了跟进监督,广范围、全覆盖地跟踪拍摄了整个拆除过程,为肯定行政机关的整改工作及检察机关变更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支撑。下一步,岷县检察院将依法变更诉讼请求,及时跟进监督,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检察官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
2017年在北京举行的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上,习近平主席发来贺信并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保护“公益”始终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衡量标准和最终目标。
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好“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举措。同时,做好“法治政府参谋”,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
2018年5月18日至19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2018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2018年7月,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甘肃省制定印发了《甘肃省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决定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利用一年时间在全省河湖开展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2018年10月12日,甘肃省总河长林铎、唐仁健签署甘肃省总河长令(第1号),印发《关于扎实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整治行动的决定》。2018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及沿黄河9省区人民检察院以及河长制办公室,在郑州参加主题为“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启动仪式,并发表《郑州宣言》。2019年1月14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水利厅联合印发《“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在此背景下,岷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省市院的批复,于2019年2月14日对岷县综合执法局怠于履行“慕丽水岸”GTV茶楼占用河道监管职责案向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是有法律依据的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岷县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成效
自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岷县检察院积极履职,担当作为,推动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开展。共依法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10件,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书》17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件,督促恢复非法开垦草原140余亩,监督清理垃圾7500平方米,整治环境问题严重的水电站3家,规范网络餐饮服务平台3家,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